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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资料照)
去年9月间,当时19岁的张姓男子无照酒后骑车,行经新北市三重区大同南路时,撞上一名唐姓女行人,导致唐女受有右小腿脱套伤口合并皮肤缺损、左胫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等伤势,经送医急救,仍于11月2日不治死亡;张男犯后与死者家属和解,赔偿获得原谅,新北地院国民法官庭今日依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于死罪,判处张男3年6月徒刑。 检警调查,张男于去9月9日晚间10时许,在新北市三重区忠孝码头饮用酒類后,竟仍于10日凌晨0时45分许,从新北市三重区大同南路220号的超商,骑乘普通重型机車载著朋友上路,沿新北市三重区大同南路往环河南路方向直行,行经三重区大同南路159号前,不慎撞击步行于前方的唐女,双方人車倒地。 请继续往下阅读...
唐女因受有右小腿脱套伤口合并皮肤缺损、左胫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等伤势,经送医急救,仍于11月2日不治死亡。张男经送医,测得血液酒精浓度为176mg/dL(即血液中酒精浓度达百分之0.176)。 本案起诉后由职业法官与国民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审酌张男于喝酒后仍罔顾其他用路人交通及人身安全,仍执意驾车上路行驶,而造成被害人死亡,除造成被害人生命法益无法弥补损害,更使其家属承受心理莫大悲痛、难以平复。 合议庭并审酌,张男是正常智识程度的成年人,经济状况亦非窘迫而无以维生;曾有多次无照驾车交通违规纪录,但未有前科,且于本院审理中坦承犯行,有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已给付赔偿损害,取得家属原谅,再兼衡诉讼参与人及其等代理人所表示意见、检察官求刑意见等一切情状,判处上述徒刑。 ☆饮酒过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驾☆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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