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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郭豫珍在前台北市议员童仲彦案时,认定议员助理费非议员个人实质补贴,不能任由议员将其间差额挪作他用。(记者陈彩玲翻摄)
新竹市长高虹安涉诈领助理费,贪污部分获无罪。承审法官郭豫珍引用立法院组织法,认定立委助理费是补助立委问政需要,属「实质补助,弹性匀用」,但在前台北市议员童仲彦诈领助理费被判3年10月一案,她却认定助理费非对议员个人补贴,不得挪作他用,驳回再审。法界认为,同为公费助理案,郭的认定却自相矛盾,痛批因人设事,并担忧此情将助长立委任用「人头助理」。 高院今早发新闻稿说明承审法官判决理由,前段大篇幅定位立委助理费,受命法官郭豫珍引用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明定「立法院应每年编列每一立法委员一定数额之助理费及其办公事务预算」是以「每一立法委员」统筹数额为单位,助理酬金及加班费,本质为立委补助费性质,属「实质补助,弹性匀用」等语,依伪造文书判高虹安6月徒刑,贪污部分无罪。 请继续往下阅读...
此说法引发批判,法界人士认为,立委可以不知道用伪造的文书申请助理费是诈领财物,但民众必须知道把存折、密码给他人使用,是帮助诈欺或洗钱,并提出郭豫珍先前审理童仲彦诈领助理费案件,见解不一,痛批此次判决根本「因人设事」。 童仲彦当时被判3年10月徒刑,提出再审。郭豫珍驳回并痛批,「议员的公费助理补助费、春节慰劳金等,并非议员薪资的一部分,更非议员个人实质补贴,不能任由议员将其间差额挪作他用,甚至纳入私囊,核与公务员加班费、值班费、差旅费及休假补助费之性质不相同」。对此,法界认为郭豫珍的见解相互矛盾,恐形成「议员不得任用人头助理,立委可以」乱象。 曾侦办议员诈领助理费案的资深检察官指出,立委和议员的助理费,在立法原由与制度设计上存在差异,但两者同为以公库预算支付、用于聘雇助理,其名称、功能与实际运作模式高度相近,却因法律性质认定,出现一方无罪、一方重刑的巨大落差,在法理情上不易获得认同。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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