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市蔡姓富商买屋,因违约被没收自备款打官司,高雄高分院判决建商偿还部分价金。(记者鲍建信摄)
高市蔡姓富商在精华区地段一口气买了3间店面,总价7000万元,后因建设公司未依约协助贷款8成而解约,富商的自备款1400万被没收,打官司要求建设公司赔偿2450万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虽认定是蔡违约但没收金额太高,判决建设公司返还910万元。 原告蔡姓商人指出,2019年间,他到销售中心参观预售屋建案,告知刘姓女职员他名下另有3间房屋正在贷款中,并有意再购买三民区精华地段大楼建案编号S13、S18、S19等3间一楼店面和停车位,价格分别为2935万元、1815万元和2250万元共7000万元。 请继续往下阅读...
当时刘女曾承诺及保证,可以向配合的银行申请贷款8成,并交付载明他仅需准备头期款1400万元,其余5600万元均可贷款等语,双方于是订署「预售房屋土地买卖契约书」,并约定违约金为总价之百分之15。 蔡男自2020年元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止,陆续给付4笔自备款,总共1400万元。 不料,2022年7月间,他接获建设公司通知,因政府法令及政策规范,配合的银行无法贷款八成,导致他无力支付余款,1400万元被建设公司当违约金没收,因此要求建设公司赔偿2450万元,包含违约金1050万元、已付价金1400万元。 被告建设公司则说,公司和刘女均未曾向蔡姓客户承诺或保证预售房地可以贷款8成;况且,蔡男不是首次购屋,应该很清楚房贷金额是由银行评估后决定,与建设公司无涉,蔡男无法贷得8成,不能把责任推给建设公司。 另外,公司多次通知蔡应完成对保即申办房贷并移转所有权手续遭拒,依契约规定「违约不买」、「不按照契约约定之日期付款」、「未配合卖方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贷款抵押设定」等违约为由,解除两造契约,并将他已缴之价金充作违约金,依法有据。 高雄地院和高雄高分院开庭调查后,均认为建设公司和刘女均未允诺保证贷款8成,认定蔡违约在先,但建设公司没收1400万也不合理,应偿还910万元,仍可上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