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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内裤男子出没,住户求偿95万元,法官判赔8万元。(示意图)
一名萧姓男子清晨闯入民宅仓库,偷拍私人内衣裤,住户认出是3年前偷拍惯犯,以精神受损为由,求偿共95万余元。萧男辩称该处仓库是属于公开空间,若重视隐私应将其收至屋内晾晒,况且拍照画面也仅供自己观赏,案经审理,法院认定萧男行为确实侵害住户隐私权与居住安宁,判决应赔偿2住户各4万元精神慰抚金,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萧男于去年7月间清晨,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其住处旁的仓库,并以手机拍摄晾挂的私人内衣裤。王姓住户发现后立即阻止要求离开并报警处理,住户们更发现,萧男早在2021年,就有类似行为,当时住户念其年轻且无前科,在被告哀求保证不再犯后,未追究责任。未料被告再度犯案,且被告曾在事发前一至两周试图透过社群软体加好友(脸书、IG),让原告感到极度不安与恶心。 请继续往下阅读...
住户表示,被告的行为导致他身心严重受创,出现长期忧虑、恐惧等症状,需寻求心理医师协助并服用药物,认为其人格权、健康权、隐私权、居住自由与安宁均受侵害,因此依性骚扰防治法及民法侵权行为规定,请求被告赔偿王姓住户30万元、施姓2名同住户各30万350元与35万38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用350元及380元。 被告萧男及其辩护律师辩称,被告虽有持手机拍摄内衣裤行为,但并未构成对原告健康权、居住自由、居住安宁、人格权、隐私权之侵害,亦不属性骚扰行为。认为原告居住旁的仓库属公开空间,若重视内衣裤隐私,应将其收至屋内。此外,拍摄仅供个人观看,未散布或公开。对于原告提出的诊断证明,被告认为其就诊时间与案发相隔一个半月,难以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原告请求的精神慰抚金金额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确实分别于2021及2024年两度无故侵入原告住宅仓库并拍摄私人衣物,此行为已侵害原告之隐私权与居住自由,客观上造成原告精神不安与恐惧,情节重大。 法官认定,被告行为是对「物」拍摄,非直接对「人」为性暗示或骚扰,因此不符合性骚扰防治法的构成要件。此外,原告提出的医疗费用,因就诊时间与案发相隔较久,且焦虑症状可能来自多重因素,难以认定与本案有直接因果关系,在精神慰抚金方面,法院审酌两造之工作、财产状况及侵害情节,认定原告各请求4万元。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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